5月6日起开始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近年来,部分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通过不同渠道多次反映,希望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简称“商转公贷款”)。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目前的资金运行情况,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条件。为了满足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缓解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优化业务流程,2024年4月29日印发通知(郑公积金〔2024〕15号),决定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5月6日起开始办理。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根据《通知》规定,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已经使用商业贷款在郑州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地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包括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根据《通知》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业贷款所购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向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外,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2.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无尚未处理的逾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商业贷款;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4.具有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商业贷款的能力。 为了充分支持缴存职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通知》明确了“先还再贷”和“公积金直还”两种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其中的一种方式: 1.先还再贷方式。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房屋原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在取得房屋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借款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需要借款申请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具有流程简单,办理方便,转换周期短的特点,所有商业贷款均可使用该方式转换。 2.公积金直还方式。借款申请人持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取得房屋顺位抵押权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结清商业贷款所需资金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由借款申请人在结算前另行支付。该方式不需要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但需要原贷款银行配合,具有结算要求严格、业务流程相对复杂的特点,仅适用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业贷款。 两种方式的办理要求:根据公积金贷款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定,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须在公积金贷款通过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原商业贷款须为商转公贷款签约银行发放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应预先筹集商业贷款剩余本息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资金,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 根据《通知》规定,商转公贷款金额、年限、利率和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要求审核: 1.贷款金额应不超过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的贷款金额,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 夫妻双方均符合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且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其他情况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符合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政策,能提供有关认证材料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120万元。家庭有两套住房的,不按购房时间排序认定家庭首套或第二套住房,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均按照家庭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贷款金额。为防止商业贷款延迟结清,导致资金结余,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至少应低于商业贷款余额1万元。 举例:如果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100万元,根据公积金政策最高可办理100万元公积金贷款,那么办理商转公贷款时,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最高可办理100万元公积金贷款;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最高可办理99万元公积金贷款。如果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101万元,则两种方式均可办理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法和还款能力等事项根据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性质,对照新建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具体规定可查询之前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有关通知。 目前,共有20个办事大厅可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可根据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到市区或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分厅申请商转公贷款。其中,市区内有9个办事大厅,借款申请人可根据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对照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情况,选择对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时,可以选择在任何一个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铁路和省电力系统的缴存职工到对应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商转公贷款。 为方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系统的本人一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或收款账户。其中,商业贷款为签约银行发放的,应当提供同系统银行本人一类卡,同系统银行中没有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时,可提供其他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的本人一类银行卡。 因借款申请人未按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导致中途终止商转公贷款办理的,原则上1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商转公贷款,但借款使用期限小于3个月(含)的贷款记录不记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 根据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及不动产抵押登记等业务的管理规定,基于各自风险防控要求的矛盾,暂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已包含公积金贷款,受家庭已有在还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不能再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根据目前商转公贷款相关业务的办理模式,在现有数据共享条件下,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能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商转公贷款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职工知悉,谨防上当受骗。 公积金中心开通商转公贷款业务,前期已经进行了详细调研,目前资金状况相对充裕。请大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通过“郑好办”APP“统一预约”平台提前预约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办理时段,有序办理。 如需咨询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可拨打“12329”郑州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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